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上述事实,认为:原告与被告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依法有效,双方应依约履行。根据合同约定,被告应当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3.59平方米,但根据土地房屋权证的记载,该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10.22平方米,比约定少了23.37平方米。虽然原告、被告双方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,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,分摊建筑面积是与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一个整体出售给买受人的,不论以何种方式计价,房屋价款中都必然包含了分摊建筑面积的费用,既然买受人支付了分摊建筑面积的费用,出卖人就应当保证分摊建筑面积符合约定,否则就应当承担分摊建筑面积不足的相应法律责任。由于被告交付的房屋分摊面积不足,导致涉案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比约定的建筑面积少了23.37平方米。原告支付的房屋总价款为980316元,双方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3.59平方米,则该房屋建筑面积单价经换算应为7338.24元/平方米(980316/133.59平方米=7338.24),房屋差异面积为23.37平方米,则房屋差异款应为171495元(7338.24×23.37=171495)。因此,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差异款17149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应予支持。被告抗辩双方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,其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符合约定,所以对于分摊建筑面积误差,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,其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采纳。遂判决支持原告诉求。